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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6·18”网络促销经营活动的工作提示》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22/6/14 10:09:08 人气:90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

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当前,受国际局势和疫情影响,部分领域出现价格异常波动。为维护市场价格基本稳定,规范市场监管部门执法行为,现就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时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

(一)经营者有下列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捏造生产、进货成本信息并散布的;

      2.捏造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并散布的;

      3.捏造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信息并散布的;

      4.散布信息含有“即将全面提价”“涨价潮”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

      5.散布信息,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

      6.捏造、散布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其他信息的。

      (二)经营者有下列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生产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2.生产环节经营者,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原材料,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3.流通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商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经营者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但能够证明其行为属于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进行物资储备或者调拨的,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通过公告、会议、约谈、书面提醒等形式,公开告诫不得囤积的,视为已依法履行告诫程序,可以不再单独告诫。

      (三)经营者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的;

      2.未提高商品价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或者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的;

      3.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

      4.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前款“大幅度提高”“明显高于”等,由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意、商品种类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结合实际具体认定。

二、法律适用

经营者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处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

      (一)捏造、散布商品供求关系紧张的虚假信息,引发市场恐慌,推高价格预期的;

      (二)同时使用多种手段哄抬价格的;

      (三)哄抬价格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的;

      (四)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五)伪造、隐匿、毁灭相关证据材料的;

      (六)阻碍或者拒不配合依法开展的价格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可以被认定为依法从重的情形。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处罚。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规定处罚。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处罚。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行政。在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应急、涉疫物资以及重要民生商品服务价格会出现或者可能出现异常波动。国际国内市场供求失衡,也会导致大宗商品价格大幅上涨。在上述条件下,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依法查处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提高价格异常波动处置能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健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机制,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强化监测预警,密切掌握价格动态,研判分析价格走势,提高价格异常波动的敏锐性,增强监管的预判性、有效性、针对性。

     (三)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及时梳理投诉举报线索,密切关注群众反映问题,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商品的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对性质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

     (四)充分发挥行政指导作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行政指导、行政约谈等形式进行提醒告诫,做好价格监管政策解读,督促指导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形成良好社会预期。密切关注价格舆情,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发布权威信息,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五)做好相关政策衔接。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经营者哄抬服务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参照本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市场监管部门发现经营者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 号)同时废止。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 市场监管总局:规范“6·18”网络集中促销经营活动 做好基本消费品保供稳价


  • 发布时间:2022-06-09 10:54     信息来源:央视新闻




  6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向全国互联网平台企业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关于规范“6·18”网络促销经营活动的工作提示》(以下简称《工作提示》),进一步规范做好“6·18”网络集中促销活动。

  《工作提示》包含十二方面内容:

  一是落实平台主体责任。加大审核和抽查力度,确保经营者主体信息真实有效,引导平台内经营者“亮照、亮证、亮规则”。

  二是加强商品和服务审核。加大对借党的二十大等重要活动和疫情防控等名义进行违法违规营销行为的监管和处置力度,严格商品信息发布审核,开展实时巡查,及时下架或删除违法违规产品链接。

  三是规范集中促销行为。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引导平台内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规范有序开展促销活动。

  四是防范经营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对假冒伪劣商品及其经营者及时采取禁限措施,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五是规范广告发布行为。提升广告审核水平,严禁虚假宣传、低俗内容,有效拦截虚假违法广告。

  六是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通过排除、限制竞争及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等开展促销。

  七是及时妥善化解网络消费纠纷。及时受理、高效处理投诉举报,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八是做好基本消费品保供稳价。保障疫情期间重要生活物资、粮油肉蛋奶果蔬等基本生活物资供应和价格稳定。

  九是严格落实防疫管理措施。加强各环节全链条的防疫管理,做到促销期间不放松、不懈怠。

  十是助力中小微商户纾困。加大对中小微商户的支持力度,助力中小微商户减负增收。

  十一是切实维护灵活用工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外卖送餐人员劳动安全,优化考核方案,完善收入分配机制,及时合理解决问题。

  十二是强化政企沟通协作。平台企业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共同引导平台内经营者提高守法经营意识。

  《工作提示》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督促指导平台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履行法定义务;强化监测监管,严格查处“6·18”网络集中促销活动期间的违法违规行为;畅通12315投诉举报渠道,全力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同时提示,倡导理性消费,注意防疫安全,消费者如发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及时向平台企业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