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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处罚依据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23/12/28 10:06:44 人气:135
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处罚依据
谢旭阳

近几年来,一些含有“无底线”不良倾向内容的未成年人用品、食品在中小学校园周边商店及网络平台上销售,给未成年人的心身健康及价值观、世界观、人生观带来负面影响。这些“无底线”商品(产品),有的是包装上含有情色恶趣图片文字的食品、有的是低俗不雅的贴纸,有的是色情“擦边”的手办、有的是不符合儿童玩具安全标准的文具玩具,等等。商品的类别形式多种多样,花样不断翻新出奇,共同的特点都是面向未成年人的,都是对未成年人具有不良影响的。

2022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2〕10号),部署全面治理校园及周边、网络平台等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色情低俗食品现象。要求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标签标识不合法的食品;对商品性能、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发布恶搞、低俗以及含有色情、软色情内容等违反公序良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广告;为“三无产品”等法律、行政法规严禁生产、销售的产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生产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履行法定核验登记义务、对违法情形未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等六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入手充分发挥市场监管“工具箱”作用,综合运用登记注册、日常监管、执法稽查、信用监管等手段实施联合惩戒,加强校园及校园周边等区域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和抽检监测,严厉查处前述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传播淫秽物品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此类“无底线”营销的商品是面向未成年人的,故此商品的品种也是五花八门,涉及食品、文具、玩具等品类,加之市场监管总局与教育部、公安部三部门的《关于开展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充分发挥市场监管‘工具箱’作用”,因此在监管执法也是执法依据多多的,《食品安全法》《广告法》《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依据轮番上阵,唯独直接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处理的寥寥无几,究其原因——虽然这些商品生产经营行为都触犯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不得危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上述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未标明注意事项的不得销售。”之规定,然这个法条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并无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需要适用其他法律法规依据处理。并且该条文设定的禁制条件之一是“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如果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产品,或者相应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禁制不良影响信息的,就难以规制到位了,如近期央媒曝光的“美少女”手办等玩偶以及其他一些地方查处的含有不良画面、信息的文具玩具,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55条禁制行为未设定罚则,也没有明确规定执法责任部门,各地执行中感到无法据此查处。

对于这种在专项法律中只设定禁止性规定,而未针对该禁止性规定设定规定法律责任的情形,之前理解为“只禁不罚”,比较典型的是原来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这个禁止搭售条文虽然设定了禁止性规定,但由于没有设定法律责任,故而不能做行政处罚处理,通常只能依据后续出台的《行政处罚法》规定予以责令改正,之后有些地方出台了地方法规设定了对应法律责任,但由于上位法并未设定法律责任,而下位法创设法律责任有悖于《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而备受质疑诟病,故而类似禁制规定有“只禁不罚”一说。

然,现在经过大修的《行政处罚法》,在其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中明确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对没收违法所得设定了普遍适用条款,并且明确界定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在现行《行政处罚法》的场景下,类似《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禁止性规定,不仅可以适用其他相应的专项规制法律法规实施处置处罚,而且还可以直接适用《行政处罚法》的授权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之前的“只禁不罚”习惯做法必须改了,只是违法所得的计算需要注意现行有效的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规章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