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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第四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9/12/30 9:10:18 人气:34

近年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广告监管中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服务民生为根本,突出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金融、教育培训、房地产、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广告等重点领域,突出广告违法率相对较高的互联网媒介,完善监测体系,强化执法办案,开展信用评价,守牢广告监管底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警示广告违法行为,增强社会公众识别防范虚假违法广告能力,现公布一批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案例一:南京峰晖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宣传彩页、微信朋友圈等多种方式发布房地产广告。广告中含有“最具腔调的商业街区” 和升值、投资回报的承诺等内容,并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将商办性质的商品房宣传为公寓,且对项目所属学区进行虚假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规定。2019年8月,南京市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20.45万元。

案例二:溧阳碧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群以及微信朋友圈等途径发布房地产广告,宣传“首开福利价 首开后立涨500元/平米 错过再无”和“要买房,先认筹 认筹享受的优惠力度,开盘之后是绝对是没有的”等虚假优惠内容,且有关价格、允诺等信息在广告中的表示,未做到准确、清楚、明白,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二十八条规定。2019年8月,溧阳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涉案违法广告,并处罚款80万元。

案例三:常州路劲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户外广告牌、宣传单页等发布房地产广告,广告中对尚在规划建设中的教育设施未予注明,含有能为入住者办理升学等事项的承诺,对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学区及其他有关内容作虚假和引人误解宣传,且广告中有关引证内容不准确,未表明出处,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规定。2019年4月,常州市钟楼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涉案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73.3万元。

案例四:太仓鹏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及宣传单页发布房地产广告,广告中含有“上海人民广场40KM内最低房价”、“上海人民广场40KM内最具性价比的洋房”以及“坐拥高铁一线辐射,升值潜力巨大”等涉及升值和投资回报承诺的内容,且对规划和建设中的交通市政条件等内容未予注明,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有关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二条等规定。2019年7月,太仓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涉案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0万元。

案例五:淮安幸福医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未经审查,即通过户外墙体、高炮、道路电线杆、卫生间广告牌、纸巾盒、打火机等多种载体发布医疗广告,广告中存在虚假宣传情形,多处内容低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且使用专家、医生形象进行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七)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等规定。2019年6月,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涉案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0万元。

案例六:无锡千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上宣称销售的豌豆蛋白质粉固体饮料、复合酵素等普通食品以及有关化妆品具有疾病治疗功能,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2019年6月,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涉案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5万元。

案例七:徐州牛脾气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白酒包装物上发布广告,将英雄烈士雷锋的姓名、肖像等用作商业广告内容,违反了《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一)项规定。2019年10月,徐州市铜山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5万元。

案例八:南通牙博士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网站上发布弹窗广告但无法一键关闭;发布“免费电话:400-886-1230”,但实际需要支付费用;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户外灯箱广告发布医疗广告,含有患者诊疗案例的效果图片,且通过网络发布的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及第四十六条等规定。2019年10月,南通市港闸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2万元。

案例九:个体工商户刘谊谊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宣传其经营的产品,自行编辑产品广告发布在微信朋友圈,并要求其代理客户通过微信朋友圈进行反复转发,从而达到宣传目的。广告中,虚构其销售的女士内衣“可以缓解乳腺增生,远离乳腺癌,改善下垂副乳”、背夹可以“保肝、护肾、解烟毒、修啤酒肚、预防三高、调节亚健康、扶正保护脊椎、改善便秘”、内衣束裤可以“暖宫护巢、排毒,暖胃、调理痛经、去宫寒”等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2019年1月,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涉案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1万元。

案例十:江苏德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发布广告,宣称“每笔资产有担保机构保障、层层把控、保障最安全”,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2019年9月,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涉案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