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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2018年度市场监管“十大典型案例”出炉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9/2/15 16:55:17 人气:131

  2018年,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一批大案要案,规范了辖区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取得了一系列成绩,具体案例如下:

  一:侵犯“SKF”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根据举报线索,2018年11月22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张家港市五金机电广场的某五交化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和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共查见标有“SKF”字样轴承共200余种型号2万余个,经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专业人员现场鉴定均为侵犯“SKF”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价值60余万元。

该五交化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侵犯“SKF”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且由于销售储存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轴承的违法经营额超过了15万元,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于2018年12月25日,将此案移送至张家港市公安局作刑事案件侦办。

  【案件警示】商标专用权是企业通过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一项民事权利,期间经过了法定的程序和严格的审查,因此,在商标专用权确立后,就应当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保护。商标专用权一旦得到正确使用和切实有效的保护,就会成为企业开拓市场、参与竞争、发展生产、提高效益的锐利武器;成为国家振兴民族经济、发展对外贸易、吸引外商投资、增强综合国力的强大动力。保护商标专用权就是维护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只有严厉制裁商标侵权、假冒行为,有效地保护商标专用权,才能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群众利益,捍卫商标法律制度的尊严。

  二:苏州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案

  【基本案情】位于张家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苏州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前员工梁某未经公司允许,擅自复制公司酶转化技术至个人U盘保存,其后,梁某使用该技术在苏州工业园区A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从事酶工程开发,用该技术生产的产品导致某公司市场销量从2016年的537.5万元下降到了2017年76万元,直接损失461.5万元。A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

经调查,因苏州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损失超过50万元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于2018年11月将此案移送苏州市公安局作刑事案件侦办。

  【案件警示】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利、著作和商业秘密,与前三种相比,商业秘密存在“认定困难”、“取证困难”、“追偿困难”三个难点,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查办此案中,主动作为,通过司法鉴定机构技术认定解决“认定困难”;通过协调公安局、科技局等多个部门,解决“取证困难”;通过建议权利人及时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追偿困难”。

  三:某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案

  【基本案情】:2018年2月,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城西张家港某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培训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张家港市规模最大,最专业的婴幼儿早教和托班一站式服务专家”内容的宣传,发布该广告的目的为了更好地宣传推广自己,吸引更多的顾客。当事人公司前台摆放的105本宣传册,宣传册封面有“来自台湾的早教专家”。宣传册内页面上写有“现已成为中原地区最大、最专业的早期教育专家及领军品牌”、“集团是中原最大最专业的一站式早教服务专家”、“国家最高等级的早期教育资质证书”。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公众号中涉嫌违法的广告宣传内容进行了删除处理,同时对前台的涉嫌违法的宣传册进行下架处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2017年6月22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市场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能一味地为了追求广告效应,对广告语言中所涉及的违禁词把握不严,造成广告违法。

  四:某摩托车商店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电动自行车案

【基本案情】2018年5月18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城东张家港市杨舍某摩托车商店涉嫌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列入目录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经营现场有30辆电动自行车的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上均未标明厂名、厂址、许可证编号及执行标准等内容,上述车辆系某摩托车商店分三批从无锡凌客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客车业”)购进总计68辆用于销售后剩下未售出部分。对于未标明厂名、厂址等事项,某摩托车商店辩称该批电动自行车是因为生产厂方在使用完了专用的说明书、合格证后由于没来得及补充,临时从市场上补了点通用的说明书合格证使用。而供货方凌客车业则称上述电动自行车是其委托有生产资质的锡山区科依特车辆厂进行加工生产的。但细心的办案人员则发现凌客车业第一批送货时间在其与科依特车辆厂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之前,对此凌客车业解释称,之前的那批电动自行车是委托鲁先车业公司生产的,他们是2017年8月开始合作的。通过核实,无锡鲁先车业有限公司的生产许可证于2017年2月12日已经过期,而在同时对锡山区科依特车辆厂的调查中,该公司也无法提供代加工电动自行车的配件进货记录、生产记录和产品检验记录,最终该公司承认其仅仅与无锡凌客车业签订委托加工合同但并没有为其实际加工生产电动自行车的事实。最终当事人的供货商无锡凌客车业有限公司交代了该公司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装生产并销售电动自行车的事实。


  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电动自行车构成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2018年8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以12.5万元的罚款。


  【案件警示】:电动自行车是被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产品,其质量直接与充电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直接关系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是“331”等行动中整治的重点。

  五:某置业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

  【基本案情】:2018年3月21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大新镇的张家港某置业有限公司员工涉嫌对同区域内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施商业诋毁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某置业公司销售员樊某利用手机下载安装大港城APP软件并注册后,于2018年3月15日14:15分以昵称“木木先生”发布标题为“大新土质那么差,竟然有楼盘不打桩”的帖子,内容包含“A地产的房子不打桩”、“用自建房的筏板基础”、“不打桩后期很容易墙体开裂,楼栋倾斜!而且防震系数极差!”等内容, 15:40分樊某通知大港城工作人员删除上述内容。


经调查,某置业公司员工樊某及部分销售人员散布A地产公司楼盘存在质量问题的虚假事实,诋毁A地产公司商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属于商业诋毁行为。2018年8月1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该置业公司的其他违法行为,对该置业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3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警示】:商业诋毁行为在竞争激烈的房地产行业中较为普通,很多销售人员在向客户推荐房产的过程中习惯于虚构或者夸大竞争对手楼盘的缺点来推动自身楼盘的销售。市场监管部门作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应与时俱进,积极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并结合多种取证方法,打击房产市场中的各种乱象,还消费者一片健康有序的蓝天。

  六:某工业车辆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出租未经检验叉车案

  【案情简介】:2017年11月23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张家港市金港镇某锯板厂的3辆叉车现场未能提供有效叉车检验合格报告。

经查明,某工业车辆租赁(上海)有限公司自2016年起,在张家港市范围内与21家承租使用方签订叉车租赁合同,向其出租叉车。至2017年12月18日,当事人累积共出租叉车60辆,其中21辆叉车尚处于检验有效期内,另39辆叉车在定期检验到期时从未运至上海接受定期检验,所提供的检验报告均为当事人用套牌手段欺骗检验人员而得,均为无效报告。上述39辆未经检验的叉车由当事人出租给张家港市的13家承租单位,总计违法经营额为354747.91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出租单位不得出租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29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54747.91元。鉴于当事人能够迅速配合我局将涉案的39台叉车完成了法定检验,有效消除了安全隐患,对39台涉案叉车免于没收。

  【案件警示】:由于2014年1月新修改的《特种设备法》才将特种设备租赁单位纳入监管范围,相关配套法规不齐全,对特种设备租赁领域的监管还相对空白,从本案涉案的某工业车辆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来说,本是一家合资的大型叉车租赁企业,租赁的叉车多达七八千台,却使用“套牌”的方式骗取检验报告,可以说涉及面广量大,安全隐患等级严重。

  七:锦丰青草巷某冷冻干货商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16年8月31日,根据举报线索,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张家港市青草巷某冷冻干货商行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猪肩胛骨”的肉制品,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在明知猪肩胛骨已超过保质期的情况下,仍从苏州市肉联厂经营摊位业务员金某处购进过期猪肩胛骨4945箱,每箱20斤,进货价格20元/箱,并对外销售。自2016年3月23日至案发时止,分别销售给张家港市区某快餐店、张家港西张某超市和江阴周庄某集团食堂承包人共计4607箱,售价30元/箱,剩余338箱被执法人员当场扣押,违法货值金额共计148350元,违法所得46070元。对违规进销过期猪肩胛骨的经营户另案处理。

  该案涉嫌刑事违法,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经公安机关侦查,不构成刑事案件,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调查终结后,于2018年12月12日依据《食品安全法》作出处罚决定:1、没收过期猪肩胛骨338箱;2、没收违法所得46070元;3、罚款2373600元;4、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案件警示】: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大于天,过期食品对于人体有着一定的危害,因此对于故意购进过期食品进行销售的违法行为一定要严厉打击,筑劳食品安全防线,确保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八:锦丰镇合兴某食品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案

  【基本案情】:2018年8月29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无证经营举报线索对位于合兴的张家港市锦丰镇合兴某食品店进行检查。

  经查,该店依规申领了营业执照,但该店经营者现场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中记录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系伪造,且使用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通过了美团、饿了么外卖平台的审核,对外从事网络订餐经营。对当事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违法行为,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张家港市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无证经营餐饮服务的行为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据《食品安全法》作出相应处罚,而网络订餐外卖平台对上线经营者资质审核把关不严的违规行为,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线索通报上级局,由上级组织对平台进行查处。

  【案件警示】:加强对外卖平台监管,督促其严格履行审核管理责任,及时将商户入驻信息与监管部门互通共享是规范网络订餐经营行为、保障消费安全的重要一环。

  九:南丰某超市违法销售食用农产品案

  【基本案情】:2018年3月9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农产品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南丰某超市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包装上未载明原产地等信息,被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超市在15日内进行改正。2018年4月2号,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南丰该超市购买的进口水果品质不佳,怀疑是假冒进口水果。

  经查,该超市一直未能提供杨桃进货单据,单据显示其销售的标示菲律宾产的杨桃,实际是国产的,其他进口水果,南丰某超市一直未能提供相应的进货单据,无法认定到底属于合法进口、非法进口还是假冒。南丰某超市自2018年3月9号被我局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仍未纠正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不符规定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拒不改正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拒不改正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销售标注虚假产地的使用农产品的行为已经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二)项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标注虚假产地的食用农产品,罚款3.5万元。

  【案件警示】:进货查验是食品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确保食品安全可追溯的重要保障,经营者在经警告情况下依然故我,不遵守法定义务,应依法惩处。

  十:苏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塘桥分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

【基本案情】:2018年6月21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苏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家港塘桥分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当事人通过制作KT板、横幅、宣传海报、宣传彩页以及播放视频等方式宣传A公司的形象。其广告内容主要有“A公司生产智能五合一电位治疗仪,采用国际最先进SMT集成模块技术,及进口ISD4003-04MPY和ATMEGA64A新型智能芯片,是国内第一家自主研发生产的电位治疗仪器的厂家,填补了国内的空白也是目前国内最典型代表之一。”“高电位治疗机能够有效补充人体能量、活化细胞、调节植物神经、促进新陈代谢、增强机体免疫力、净化血液、预防动脉硬化、活化人体酵素机能、减轻肝脏负担,促进胃肠蠕动、抑制疼痛、加速伤口愈合、改善酸性体制消减自由基等,消除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引起的过度疲劳,提高工作效率,改善睡眠,减轻头疼,降低血压、是机体的反应能力趋于正常。”以及在经营场所内向顾客播放朱阿姨在使用了该款高电位治疗仪以后,腰间盘突出改善视频频等内容。

  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中含有虚假广告内容、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未经审批以及在医疗器械广告中含有利用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等内容的行为,属于发布虚假广告行为。2018年8月28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以及《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50000元。

  【案件警示】当前,保健品市场乱象丛生,一些严重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也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人民群众渴望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的心情也非常迫切。这起案件的查处,先后被张家港市电视台、江苏卫视以及中央电视台进行宣传报道,社会和群众来反响非常强烈,同时也给辖区内的保健品市场进行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