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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外壳标注了八一标志的手表,是否可以按照商标法处理?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23/8/25 9:24:12 人气:12

销售外壳标注了八一标志的手表,是否可以按照

商标法处理?

谢旭阳

有朋友咨询:销售这种外壳标注了八一军徽标志的手表,是否可以按照《商标法》第52条处理?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按照《商标法》第52条处理,即是将手表外壳上的八一军徽标志视为商标标识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但严格讲,这个八一军徽标志在手表的外壳上应该仅是装潢,并没有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作用,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不符合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了市场混淆行为,在手表外壳上使用八一军徽标志,会引人误认为与军队存在一定关联关系,具有一定的不正当竞争因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情形肯定不是,第四项倒是有可能,但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兜底条款的“其他情形”,应当为明文列举的事项以外的事项,且其所概括的情形应为与列举事项类似的事项。据王瑞贺(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解读,“‘引人误认’一般以相关公众(即相关领域的普通消费者,区别于专业人士、无关人员)以与商品价值相适应的一般注意力对商品县城的整体印象来判断。混淆的结果包括两种:一种是商品来源的混淆,即将经营者的商品误认为他人的商品;另一种是特定联系的混淆,即误认为该经营者或者其商品与被混淆对象存在商业联合、许可使用、商业冠名、广告代言等特定关系。”八一军徽的知名度、影响力是非常高,《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要求的“有一定影响”的条件是绝对没问题的,但军队并非经营者,军徽标识的违法违规使用,应该还是难以在普通消费者中产生与军队存在商业联合、许可使用、商业冠名、广告代言等特定关系的误认的。2020年第12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更是明确要求“行政机关适用兜底条款时,应与同条款中已经明确列举的情形相联系,参照同条款已经明确列举的情形所设置的标准,确定兜底条款能否适用。适用兜底条款的情形,应与同条款中已经明确列举的情形具有相同或相似的价值,在性质、影响程度等方面具有一致性,且符合该条款的立法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军徽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象征和标志。公民和组织应当尊重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军徽及使用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禁止将军徽及其图案用于商业广告和有碍军徽庄严的装饰或者场合。”本文讨论的在手表等商品上使用八一军徽作装饰的行为,显然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规定的“有碍军徽庄严的装饰或者场合”,也显示了对于商品经营者对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的不尊重举动,有悖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的规制了。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并未设定法律责任条款,《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作为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的军事法规,其调整的对象是武装力量内部的社会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普遍的社会关系,因此,军事法规只能在军队内部施行。对人的效力,主要是军人和在军队内工作的职员;其空间效力,主要是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其他军队管理的场所。而本文讨论的行为人是商品经营者,不在军事法规调整对象范畴。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者服务。”本文讨论的在手表外壳上使用八一军徽的行为,既有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的公共秩序规定,也违背了中国人民尊重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徽的传统习俗,依照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认定并予以追究法律责任处理是恰当的。只是《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只能适用于网络交易领域,对于线下实体店交易则仍然是法律责任阙如。之前,这类行为极可能通过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追究法律责任的,自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公布《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之后,类似情形的失范行为管制一直处于尴尬局面——要查处没有对应合适的法律规范依据,不查处,又是具有现实的社会秩序破坏,以至于时常跨界跨领域扩张适用《广告法》,涉嫌越权越界与滥用法律依据的争议与纠结。现在网络交易领域终于有了个部门规章依据可以援引执行,但线下实体领域依然阙如,希望立法工作者继续努力,早日填补这一缺口。



附:《立法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战区、军兵种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制定监察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