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广告案例 > 正文

曝光!南京发布2023年度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24/1/19 9:43:59 人气:45

曝光!南京发布2023年度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南京市场监管2024-01-10

2023年,南京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总局、省局部署要求,持续强化广告导向监管,紧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虚假违法广告问题,聚焦医疗、药品、食品、金融、教育培训等民生重点领域,严厉打击违法广告发布行为,积极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图片






案例一

南京某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小程序发布的广告中含有“玻尿酸补水1次M22(嫩肤模式)任意消费再送某医用保湿面膜1盒”等内容。经查,当事人广告中宣称的医用保湿面膜不存在,以虚假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2023年11月,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南京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推广某款应用软件,在招商过程中擅自对外宣传“承诺投资回报率:成单年盈利约18250元、自增广告收益年获收益9600元”等内容,对未来收益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2023年11月,玄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作为MCN机构,为某商家在抖音平台发布网络视频广告,未标明“广告”标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和《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2023年12月,秦淮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南京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宣传其提供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在经营场所外的楼层过道墙体上张挂国家领导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与该公司员工合影照片,意在宣传其提供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构成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发布广告的情形。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2023年8月,建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多个互联网平台发布的生活美容广告,含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内容;发布的医疗广告中,含有“单次治疗后即刻有效”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将其使用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宣传具有“美白、祛痘印、祛痘坑”等功效,系虚假宣传;广告内容含有患者术前术后对比照片,系利用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行为。此外,当事人还存在发布“肉毒素”等医疗用毒性药品广告的违法情形。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2023年4月,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4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南京某物流装备有限公司

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搜好货网络平台发布的某品牌货架广告含有“专利产品”的宣传内容。经查,该产品未获得专利认证,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2023年6月,栖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南京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小程序上销售的“刀鱼馄饨”广告中含有“长江三鲜”、“天下第一鲜”等字样。经查,其销售的刀鱼馄饨原料是海刀鱼,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九条第(三)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等相关规定。2023年10月,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江苏某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养生节目变相发布“肝肾膏”药品广告,且节目中含有购买“肝肾膏”赠送其他药品和保健品的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九条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2023年9月,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南京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新闻信息含有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构成了利用新闻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情形。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以及《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2023年7月,六合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南京某医药有限公司

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受某药品生产企业委托,开展学术推广活动,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某处方药病例分享研讨会”文章,含有“该处方药在心律失常方面效果较好且安全性高”、“该处方药因为安全性较高可作为长期用药”等内容,构成变相发布处方药广告以及药品对功效、安全性的保证等违法情形。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2023年12月,高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拟   稿:周晓杰

审   核:王   颖   钱叶满  

发   布:程燕妮

设   计:李   沁

南京市场监管原创作品)


编辑推荐
  • 没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