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广告16项负面清单来了!
来源:美妆品牌合规指引
本负面清单包括不得发布广告的情形、化妆品广告内容禁限要求、牙膏广告中的特殊规定等16项内容。
化妆品广告16项负面清单
(一)不得发布广告的情形
1.未经注册或者备案的化妆品。
2.化妆品注册证被撤销、吊销或者备案被取消的化妆品。
3.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的化妆品。
4.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5.药品监管部门通告停止经营或者暂停经营的化妆品。
6.其他依法禁止生产、经营的化妆品。
(二)化妆品广告内容禁限要求
1.不得使用非标准中国地图或者不规范使用中国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地名,不得使用非法旗帜、标志、标识等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内容。
2.不得含有淫秽、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以及过度暴露人体或者展示人体特殊部位以及含有色情、软色情内容。
3.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4.不得含有制造“容貌焦虑”,宣扬拜金主义、奢侈浪费及低俗、庸俗、媚俗等有悖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
5.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6.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如:药妆、医学护肤品、处方、药方、药用、药物、中药、医疗、医治、注射、治疗、妊娠纹、黄褐斑、各种疾病名称等。
7.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如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生发、毛发再生、止脱、减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等。
8.不得借助宣传所用原料的功能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者不允许宣称的功效,如:借助宣传所用原料对疾病的治疗作用,明示或暗示该化妆品具有疾病治疗作用。
9.普通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化妆品相关功效。
(三)牙膏广告中的特殊规定
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不得宣传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