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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判例】宣称知名品牌入驻商场,事实与之不符,构成虚假广告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24/2/22 16:22:15 人气:17
【高院判例】宣称知名品牌入驻商场,事实与之不符,构成虚假广告
【裁判要旨】
再审申请人在报刊广告和店堂广告中,使用了“携手深服协”、“过1000意向商户”、“10月1日盛大开业”、“全场满租”、“宝购名牌折扣会员店携四大品牌率先进驻(PRADA、GUCCI、Dior、D&G)”,以及“60大国际原创品牌鼎力支持(CHESS、CIRCLES、CN、PALACE)”、“招商大获成功”、“宝购携国际品牌进驻(PRADA、GUCCI、Dior、D&G),品牌旗舰店全面装修”、“协会下品牌(玛丝菲尔、娜尔思、影儿时尚集团”等用语,但当时并无深圳市服装行业协会明确表示将携旗下品牌进驻天玓商场的证据,亦无PRADA、GUCCI、Dior、D&G、CHESS、CIRCLES、CN、PALACE等品牌持有人或者授权经营人明确表示将进驻天玓商场的证据,相反,Dior品牌授权经营人克丽丝汀迪奥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北京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还另向被申请人函证并无进驻天玓商场的计划或意向,或者授权采用包括PRADA、DIOR在内的品牌商标名称或字样做商场推广宣传或广告,而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曾于2014年9月作出不同意天玓商场投入使用、营业的决定。据此,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在天玓商场不具备开业条件以及商场商铺仅有部分出租的情况下,使用前述广告用语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依据行为发生时法律,作出涉案深市质罗市监罚字(2015)58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与程序合法,二审生效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粤行申61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福达恒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宾路20号爵士大厦四楼4082号。
法定代表人林波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科、周日,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罗湖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03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青,局长。
再审申请人深圳福达恒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罗湖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行终48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再审申请人深圳福达恒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声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无视申请人提交的书面证据,仅以对申请人的代理人所作的调查笔录作为定案依据,违反了法律规定。二、被申请人为收集申请人发布的虚假广告的证据,同时向两名证人进行调查询问,但制作了一份询问笔录,违反了法定程序,而二审法院对该证据的评价有失公允,应予纠正。三、涉案广告不符合构成“虚假广告”的核心要件,不存在引人误解或欺骗,同时广告内容对消费者作出了充分提醒,按照日常生活经验,消费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购买商铺这类价格较高的商品时,理应慎重考虑再作是否购买的决定,不可能仅凭广告就轻易交易。四、申请人发布的广告均有事实根据,没有虚假宣传内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在广告发布时,天玓商场确与客户达成了租赁协议或者租赁意向,虽然有部分客户在开业后调整了经营、减少租赁或者延期入驻,但这些都是正常的商业行为,不能据此认定属于虚假宣传。此外,广州市宫心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合作合同》以及租赁事实,可以证明PRADA、GUCCI、Dior、D&G等四个国际品牌已经入驻且供货渠道合法,而宫心公司制作“60大国际原创品牌鼎力支持”的广告,更是表明了公司对天玓商场的支持。被申请人认定该广告也是申请人所为,是错误的。至于商场未在预定的开业日期开业,只是是否对客户承担违约责任问题,不是广告法意义上的虚假宣传。另外,二审法院在一审法院适用修订后的《广告法》判决本案情况下,无根据地适用修订前的《广告法》认定被申请人的行为合法是错误的。综上,申请人发布的广告没有欺诈故意,不属于虚假宣传,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请求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系行政处罚纠纷。再审申请人于2014年6月、7月在南方都市报20140627期A04版、天玓商场售楼处发布的报刊广告和店堂广告中,使用了“携手深服协”、“过1000意向商户”、“10月1日盛大开业”、“全场满租”、“宝购名牌折扣会员店携四大品牌率先进驻(PRADA、GUCCI、Dior、D&G)”,以及“60大国际原创品牌鼎力支持(CHESS、CIRCLES、CN、PALACE)”、“招商大获成功”、“宝购携国际品牌进驻(PRADA、GUCCI、Dior、D&G),品牌旗舰店全面装修”、“协会下品牌(玛丝菲尔、娜尔思、影儿时尚集团”等用语,但除了深圳市天玓商场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服装行业协会签订的《2013年深圳市服装行业协会年会/理事会赞助协议》,与广州策点市场调研有限公司签订的《深圳市服装行业市场调查项目委托协议书》及实际回收的《关于天玓商场的目标商家调研问卷》和《天玓项目商家进驻意向书》,与广州市宫心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进驻意向合同》、《经营合作合同》,与广州宝购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书》,与广州成耀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进驻意向书》外,当时并无深圳市服装行业协会明确表示将携旗下品牌进驻天玓商场的证据,亦无PRADA、GUCCI、Dior、D&G、CHESS、CIRCLES、CN、PALACE等品牌持有人或者授权经营人明确表示将进驻天玓商场的证据,相反,Dior品牌授权经营人克丽丝汀迪奥商业(上海)有限公司、北京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还另向被申请人函证并无进驻天玓商场的计划或意向,或者授权采用包括PRADA、DIOR在内的品牌商标名称或字样做商场推广宣传或广告,而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曾于2014年9月作出不同意天玓商场投入使用、营业的决定。据此,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在天玓商场不具备开业条件以及商场商铺仅有部分出租的情况下,使用前述广告用语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依据行为发生时法律,作出涉案深市质罗市监罚字(2015)58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与程序合法,二审生效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深圳福达恒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福达恒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徐曾沧
审判员  黄伟明
审判员  罗 燕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文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