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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榷】发布穿着类似警用制式服装的广告不应适用《广告法》处理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24/3/22 9:38:01 人气:26
发布穿着类似警用制式服装的广告不应适用
《广告法》处理
谢旭阳
某汽车维修企业为宣传其汽车维修服务及汽配产品,安排其员工穿着类似警用制式服装的辅警制服与当事人负责人进行对话表演,拍摄视频发布传播,以达到吸引流量、扩大宣传的效果。市场监管机关发现这一视频广告后,即予组织查处,认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发布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广告的违法行为,拟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笔者认为这样的处理值得商榷。
首先,现实中辅警的制服与佩戴标志有类似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情形,但还是有所区别,正常情况是可以区分的,在视频传播中确可能有区分难度,但仅仅凭穿着类似警用制服的情形即认定为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应该是证据不够充足的,因为现实中不少非国家机关的安保机构安保人员统一穿着的制服也是类似警服的。
其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警务辅助人员是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警务辅助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方式招聘使用,文职辅警可以从事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勤务辅警可以从事公安机关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所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辅警不能独立从事国家机关的公务行为,不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列。
第三,非法使用警用制服的主管机关不是市场监管机关。穿着警服拍摄视频、影像也是使用警服的一种表现形式,穿着类似警用制服的辅警制服在拍摄视频广告中出现,即是具有使用警用制服、警用标志之嫌疑了。《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第三款规定“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确规定由公安机关负责查处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行为的。《人民警察法》的这一规定之于《广告法》应当属于特别规制规范,依据《立法法》特别法优先的法律适用规则,理应选择适用《人民警察法》的特别规定。并且,所穿着的类似警用制服及标志究竟是否属于警用制服及标志也应当由公安机关作出甄别判定,因为《人民警察法》是明确授权公安机关承担查处职责的,市场监管机关显然不是有权判定机关。如果所穿着的类似警用制服的服装与标志不能认定为警用制服与标志,就更谈不上使用警用制服与标志或者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了。
与此相关的是,《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十九条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据此,军服的禁制与人民武装警察制式服装的禁制还是有区别的,军服的禁制是“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制服的禁制是“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仅禁止使用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从事经营活动。依照《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以及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禁行为,是由市场监管机关负责查处的。而对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行装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之外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标志、警械装备、证件、印章等,人民武装警察法》第四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持有、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专用标志、警械装备、证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也是由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的。